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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东法蓝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东法蓝民初字第13号原告陈某,女,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廖春羽,广西省北流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薛某,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诸坤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梁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