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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冈中民二终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方水华、毕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水华,毕梦华,浠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鲁连军,黄细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二终字第000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水华,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浠水县人,住浠水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毕梦华(曾用名毕楚华),女,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浠水县人,住浠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浠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车站路。组织机构代码:73084139-7。法定代表人黎旺云,理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连军(曾用名鲁细军),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浠水县人,住浠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细梅,女,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浠水县人,住浠水县。上诉人方水华、毕梦华因与被上诉人浠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鲁连军、黄细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1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受本院委托,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已告知当事人,限于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足额交纳上诉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审查,上诉人方水华、毕梦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交纳上诉费,又未依法办理上诉费减、免、缓交的审批手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美琴审判员  周扬洲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