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四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孟××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四民初字第11号原告孟××,女,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农民,住漳县四族乡马莲滩村王麻里社。委托代理人李洁,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男,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诉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其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孟××承担。审判员 包金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凌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