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终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陈帮海与赵代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帮海,赵代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终字第3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帮海,男。委托代理人刘长彬,四川意恩律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代彬,男。上诉人陈帮海因与被上诉人赵代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2014)南溪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上诉人陈帮海以与被上诉人赵代彬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帮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帮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陈帮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淑玉审判员 胡振东审判员 张雪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贾琳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