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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终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陈帮海与赵代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帮海,赵代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终字第3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帮海,男。委托代理人刘长彬,四川意恩律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代彬,男。上诉人陈帮海因与被上诉人赵代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2014)南溪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上诉人陈帮海以与被上诉人赵代彬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帮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帮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陈帮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淑玉审判员  胡振东审判员  张雪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贾琳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