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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马某与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林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678号原告马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罗 雪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亚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