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马某与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林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678号原告马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罗 雪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亚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