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陈剑英与洪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剑英,洪宝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507号原告陈剑英,女,195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洪宝珍,女,194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长根,南平市延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剑英与被告洪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陈剑英负担。审判员  郑传兵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何新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