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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08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安徽省天元动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江阴市嘉悦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天元动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江阴市嘉悦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820-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天元动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江阴市嘉悦服饰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二初字第018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47496.4元、利息78435元(以847496.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自2013年2月28日起计算至2014年11月15日止)、诉讼费1137.5元、执行费13171元,合计95023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47496.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4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江阴市嘉悦服饰有限公司人民币95023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47496.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4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金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