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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执民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杜芳与李祥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杜芳,李祥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杜芳。被执行人李祥彬。本院在执行杜芳与李祥彬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杜芳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于2015年2月2日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大部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李祥彬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盐执民字第14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