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执民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杜芳与李祥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杜芳,李祥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杜芳。被执行人李祥彬。本院在执行杜芳与李祥彬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杜芳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于2015年2月2日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大部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李祥彬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盐执民字第14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