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商申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商申字第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406号。法定代表人:赵胜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桂强强,男。委托代理人:张传卫,男。被申请人: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紫金(江宁)科技创业特别社区(江宁区秣陵街道凤仪街123号)。法定代表人:孙建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宝锋,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新绳,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商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院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夏绪敏审判员 王元成审判员 陈芷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戴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