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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商初字第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与顾大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顾大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商初字第018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522号。负责人黄飞,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姚培新,该支行职员。被告顾大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简称农行启东支行)与顾大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农行启东支行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农行启东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农行启东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露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