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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二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固镇县支行与陈守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二初字第0006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固镇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谷坤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珺玲,该行部门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勇,该行员工。被告:陈守文,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丁会芳,女,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吕要芹,女,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甘怀九,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固镇县支行诉被告陈守文、丁会芳、甘怀九、吕要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固镇县支行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固镇县支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固镇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为23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固镇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董维秀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邵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