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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民初字第53号原告马某某,女,1971年7月8日生,汉族。被告程某某,男,1969年1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二O一五年二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智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慧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