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民初字第53号原告马某某,女,1971年7月8日生,汉族。被告程某某,男,1969年1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二O一五年二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智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慧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