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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晖、毕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津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住所地津市市澹津路59号。负责人赵绪操,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东,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杨晖,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保安,住津市市。被执行人毕蓉,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津市市。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晖、毕蓉信用卡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晖、毕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3)津民二初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