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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商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李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李彦,田崇适,山东南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商初字第40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代表人周伟林,行长。被告李彦,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被告田崇适,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告山东南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林树哲,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李彦、被告田崇适、被告山东南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名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共计43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庭武人民陪审员  白恩玉人民陪审员  田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荆雅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