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与梁桥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梁桥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71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二塔路东侧3号“汇景四季康庭”3号楼首层08、09商铺及二层202号房屋,组织机构代码89528957-X。负责人:罗磊。委托代理人:古励妍,广东七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李成,广东七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桥英,女,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蓝塘四路1号海伦堡花园39座2603房,公民身份号码441281198206032146。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梁桥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28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1364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蒙婉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文晓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