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刑二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曲某洲等人非法拘禁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某洲,王某东,张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刑二终字第1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曲某洲,男,1983年出生于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5日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东,男,1990年出生于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5日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1989年出生于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6日被逮捕。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曲某洲、王某东、张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鞍岫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曲某洲、王某东、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彪、代理检察员智旭生出庭履行职务。三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曲某洲为了索要被害人曹某巨、孙某武欠款本金及利息,于2012年10月2日带领被告人王某东、张某、杨森(在逃)在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种子公司80、90影楼楼下找到曹某巨、孙某武,因二被害人无力偿还欠款。曲某洲等四人将二被害人带至80、90影楼楼上曹某巨租住的房屋内,二被害人不还欠款就不允许离开。自2012年10月3日起曲某洲安排张某、杨森于每日早7时30分至晚9时在出租屋对二被害人进行看管,晚上张某、杨森离开,由于受到威胁,曹某巨、孙某武一直未敢离开。期间,王某东多次随曲某洲到曹某巨的出租屋内索要欠款。至2012年10月7日,曹某巨的朋友耿某华用其福特车给曹某巨、孙某武担保,后被告人将二被害人放行。曲某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王某东、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原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本案的涉案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洲、王某东、张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曲某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东、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曲某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王某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上诉人曲某洲、王某东、张某的上诉理由是:愿意赔偿被害人,请求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曲某洲、王某东、张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有被害人曹某巨、孙某武陈述、证人孟某龙、江连某、江万某、白某权、刘某德、陈某科、张某清、赵某、鲁某州、毛某洋、马某、耿某华、孙某君、吴某华、王某琴证言、上诉人曲某洲、王某东、张某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买山协议、土地转包协议、借据、病历、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审批表、综合材料、案件来源与抓捕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事实、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本院审理过程中未发生变化,依法予以确认。同时,上诉人曲某洲、王某东、张某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均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曲某洲、王某东、张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在二审期间,上诉人一方对二被害人予以了赔偿,二人对三上诉人表示谅解。根据三上诉人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所判刑罚根据二审期间情形应予变动。对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鞍岫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曲某洲、王某东、张某的定罪部分;二、撤销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鞍岫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曲某洲、王某东、张某的刑罚部分;三、上诉人曲某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上诉人王某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上诉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廖晓艳审判员 单亚东审判员 郭文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左诗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