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矿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郑乃省与衡德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乃省,衡德法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矿民初字第57号原告:郑乃省。委托代理人:杨晓金,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衡德法。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乃省诉被告衡德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按通知要求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辉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郑和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