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渭中民三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李爱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李爱玲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民三初字第00051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法定代表人方洪波,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曾福,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壮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爱玲,女,生于1962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李爱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退还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150元。审 判 长  秦文强审 判 员  李 谦代理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