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范胜岐与孙玉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胜岐,孙玉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65号原告范胜岐,男,1965年3月17日生。被告孙玉同(曾用名孙宝贵),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胜岐与被告孙玉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胜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胜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炳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福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