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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商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范胜岐与孙玉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胜岐,孙玉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65号原告范胜岐,男,1965年3月17日生。被告孙玉同(曾用名孙宝贵),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胜岐与被告孙玉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胜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胜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炳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福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