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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2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杨广瑞与李文金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广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249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杨广瑞,男,1948年4月3日出生。上诉人杨广瑞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2174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杨广瑞称:本次杨广瑞并非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起诉,不属于“一事不再理”;杨广瑞本次就《协议书》起诉租赁合同关系,合理合法;李文金、苏秀娟已经以无房户的名义,申请了新宅基地,而杨广瑞一家却没有一块宅基地立足,显然违背了最基本的“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上诉人杨广瑞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并立案受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杨广瑞起诉李文金、苏秀娟,要求确认杨广瑞与李文金、苏秀娟之间的关系为租赁关系;判令李文金、苏秀娟赔偿杨广瑞经济损失10000元。因杨广瑞与李文金、苏秀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杨广瑞曾提起民事诉讼,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8)大民初字第303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认定,2004年6月9日杨广瑞与李文金签订的协议书系无效协议,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杨广瑞基于同一事实再次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对杨广瑞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印审判员 胡红莲审判员 路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于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