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05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治贵与安徽省无为县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贵,安徽省无为县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526-1号原告:王治贵,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安徽省无为县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蒋国庆,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治贵诉被告安徽省无为县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治贵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省无为县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162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治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安徽省无为县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162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二、以上财产保全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