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江民二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庐江县建发物业有限公司与袁德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二初字第00170号原告:庐江县建发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庐巢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75854885-4。法定代表人:夏得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卫东,安徽耀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德生,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庐江县建发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德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庐江县建发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庐江县建发物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庐江县建发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庐江县建发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万海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