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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民初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张殿波与赵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殿波,赵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初字第1362号原告张殿波,男,1967年10月28日生,汉族,个体,户籍地长春市双阳区。住址长春市双阳区。被告赵野,男,1965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长春市双阳区。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殿波诉被告赵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殿波撤回对被告赵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00元,减半收取后退回原告3800.00元。审判员  田向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双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