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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秦某与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0203号原告秦某。被告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唐崇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艾松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