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马喜贩卖毒品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67号罪犯马喜,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新风巷**号。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3日作出(2007)长中刑一初字第00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马喜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9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287号刑事判决,维持判决。2008年12月10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4月8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93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445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喜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反省其贩卖毒品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决心积极改造,重新做人;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无较大违规行为发生,行为养成良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上课认真听讲,考试成绩优良,并利用休息时间积极向监狱改造小报写稿投稿;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36.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30年5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光辉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