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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殷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51号原告殷某,女,���族,1986年1月出生,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杨廷宝,高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某,男,汉族,1986年6月出生,大专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殷某以双方和好生活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殷某承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100元,退还其50元。审判员  桑建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于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