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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兴少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彭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兴少民初字第00004号原告彭某。被告孔某。原告彭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许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被告孔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诉称: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因被告经常赌博,长期对家庭、原告和女儿不关心,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夫妻关系不和,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孔某辩称:夫妻感情多年来一直较好,我为家庭尽心尽力。被告称我赌博是夸大其词,我只是在工作之余打麻将,纯粹是娱乐活动。夫妻之间争吵是有的,但无实质性矛盾。近期夫妻矛盾是因为原告想抛弃我。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举办结婚仪式。双方领养一女孔某某,于1998年12月1日出生。原、被告婚前关系和婚后一段时间夫妻关系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并逐渐加剧。为此原告诉讼来院。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双方所产生的夫妻矛盾是可以缓和的,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关心,互相照顾,遇到矛盾注意处理的方式方法,多注意双方之间的沟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彭某与被告孔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审判员 许 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俞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