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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商辖终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连云港富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灌云县顺云酒业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连云港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富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灌云县顺云酒业有限公司,方振东,方振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商辖终字第000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孙腾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方振东,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富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振兴北路626号。法定代表人付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颜俭,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灌云县顺云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城南环路1号。法定代表人方振东,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振东,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振亚,居民。上诉人连云港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富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盟公司)、原审被告灌云县顺云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云公司)、方振东、方振亚、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4)灌商辖初字第000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富盟公司连云港富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灌云县顺云酒业有限公司、方振东、方振亚、连云港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270000元,共计3270000元。连云港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江苏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本案的涉案金额为3270000元,灌云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认为: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规定,本案连云港富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灌云县顺云酒业有限公司、方振东、方振亚、连云港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标的额未超过500万元,且连云港富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灌云县顺云酒业有限公司、方振东、方振亚、连云港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位于本灌云县辖区内,故本院受理本案不违反地域管辖以及级别管辖的规定故该院受理本案不违反地域管辖以及级别管辖的规定,连云港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该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连云港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一审管辖权异议申请费80元,由连云港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连云港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本案的涉案金额为300万元,灌云县人民法院一审所管辖的诉讼标的不超过200万元,本案诉讼标的受理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关于管辖约定内容以及事实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因本案所涉当事人住所地均位于江苏省灌云县,且双方争议的标的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该案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汇泽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规定,本案连云港富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灌云县顺云酒业有限公司、方振东、方振亚、连云港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标的额未超过500万元,且连云港富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灌云县顺云酒业有限公司、方振东、方振亚、连云港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位于本县辖区内,故本院受理本案不违反地域管辖以及级别管辖的规定,连云港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连云港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翟广绪审判员  王抒彦审判员  王小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敏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