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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望执字第005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驿支行与马尚、文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驿支行,马尚,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望执字第00560-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驿支行,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桥驿镇桥驿社区。负责人刘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马尚。被执行人文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驿支行与被执行人马尚、文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的(2013)望民初字第01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驿支行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该案尚有债权394603.4元以及后期逾期利息未执行到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项、第9项、第10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望民初字第01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394603.4元债权以及后期逾期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浩滨审 判 员  贺 靖代理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