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长和商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浙江速固德科技有限公司与博野县奔合衬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速固德科技有限公司,博野县奔合衬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和商初字第64号原告:浙江速固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虹星桥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蒋卫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球,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野县奔合衬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博野县西杜村。法定代表人:王雄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速固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博野县奔合衬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博野县奔合衬布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速固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博野县奔合衬布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人民币2650元,由原告浙江速固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小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诗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