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执行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吴巧玉与潘金培、福建金培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巧玉,福建金培食品有限公司,潘金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邵执行字第1164号申请执行人吴巧玉。被执行人福建金培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金培,总经理。被执行人潘金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巧玉与被执行人福建金培食品有限公司、潘金培民间借贷纠纷[(2014)邵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金培食品有限公司的财产正在处置当中,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被执行人潘金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相关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季资平执行员 袁文渊执行员 潘兆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碧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