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初字第00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曾魁福与重庆宝光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0610号原告曾魁福,男,汉族,1970年4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昌勇,重庆市奉节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有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宝光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晓,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魁福诉被告重庆宝光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魁福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魁福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魁福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曾魁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美淼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