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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刑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邓庆煌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庆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闽刑终字第57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庆煌,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定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永定县。2011年9月30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2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浦县看守所。辩护人陈少杰,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庆煌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漳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庆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庆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庆煌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邓庆煌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庆煌撤回上诉。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漳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顺宁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刘征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林浩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