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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潘某甲、武某与潘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甲,武某,潘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247号原告潘某甲,农民。原告武某,农民。被告潘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甲、武某诉被告潘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甲、武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甲、武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甲、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潘某甲、武某负担。审判员  靳跃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白若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