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黑龙江龙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龙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黑龙江新良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66号原告黑龙江龙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法定代表人霍春光,男,职务董事长。被告黑龙江新良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吴喜文,男,职务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原告黑龙江龙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新良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中约定如有一方违约,应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且原告住所地为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由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王德昭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明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