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原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王啓仁与禹学信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啓仁,禹学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原执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王啓仁,男,回族,生于1953年4月18日,宁夏固原市人,不识字,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禹学信,男,回族,生于1945年11月8日,宁夏固原市人,不识字,住固原市原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原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禹学信在中河信用社账户1297****00018存款5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小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