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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原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王啓仁与禹学信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啓仁,禹学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原执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王啓仁,男,回族,生于1953年4月18日,宁夏固原市人,不识字,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禹学信,男,回族,生于1945年11月8日,宁夏固原市人,不识字,住固原市原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原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禹学信在中河信用社账户1297****00018存款5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小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