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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玉林与熊国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林,熊国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林,农民。被执行人熊国高。本院在执行王玉林申请执行熊国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的案件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正胜审 判 员  赵忠杭代理审判员  李夷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尹冬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