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卓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被告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卓民初字第0000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苑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0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已考虑不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长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