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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卓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被告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卓民初字第0000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苑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0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已考虑不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长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