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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张安华与姚帮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安华,姚帮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1341号原告张安华,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姚帮云,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安华与被告姚帮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安华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安华自愿撤回对被告姚帮云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安华撤回对被告姚帮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安华负担(已付)。(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春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永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