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张安华与姚帮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安华,姚帮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1341号原告张安华,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姚帮云,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安华与被告姚帮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安华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安华自愿撤回对被告姚帮云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安华撤回对被告姚帮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安华负担(已付)。(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春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永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