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观执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詹德红与朱晓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德红,朱晓梅,占德如,安庆永达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詹德红,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朱晓梅,女,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占德如,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安庆永达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于2015年元月28日作出的(2015)观民诉保字第00084号的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朱晓梅在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万股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晓梅在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万股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盛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