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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7-04

案件名称

周立国、张天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周立国;张天鹏;孙国志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周立国,男,1941年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张天鹏,男,194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西青区。被执行人孙国志,男,195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沧民终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国志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维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何建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