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孝民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孝民初字第1871号原告刘某甲,男,1964年8月3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村村民。委托代理人赵某,女,1964年10月29日生,山西省孝义市××村村民。被告刘某乙,男,约45岁,汉族。被告王某,男,约56岁,汉族。原告刘某甲诉被告王某、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2月9日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某甲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对被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刘某甲承担。审判长 裴治文审判员 唐海龙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