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领权与黄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领权,黄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李领权,男,1965年4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黄飞飞,男,1987年10月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4)华民初字第003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4000元;案件执行费26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审查后立案受理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华民初字第003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