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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7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卢金月、卢天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金月,卢天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147号原告柳州市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城中区。法定代表人郑立文,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晰,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紫峻,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金月,女,住柳州市鱼峰区。被告卢天逸,男,住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卢金月、卢天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一审开庭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9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98元,由原告柳州市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黄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