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郭永山与于海涛其他权属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永山,于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民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郭永山,住四平市。被执行人于海涛,个体户,住四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永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海涛侵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海涛给付申请执行人郭永山赔偿款3,500.00元,申请执行人郭永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民一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洪 武执行员 刘 洪 武执行员 李 � � 春 英执行员 周明博二○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孟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