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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丁华勇与被告汪迎新、重庆万汇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华勇,重庆万汇置业有限公司,汪迎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1394号原告丁华勇,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许延斌,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万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兴隆路26号。法定代表人代华,总经理。被告汪迎新,男,住重庆市江北区兴隆路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华勇与被告重庆万汇置业有限公司、汪迎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华勇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华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华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9元,由原告丁华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宏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