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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陈满秀诉刘建科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满秀,刘建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238号原告陈满秀,女,194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建科,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满秀诉被告刘建科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二月六日以已与被告刘建科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满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昌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