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陈满秀诉刘建科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满秀,刘建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238号原告陈满秀,女,194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建科,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满秀诉被告刘建科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二月六日以已与被告刘建科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满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昌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