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二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诉宣城市瑞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宣城市瑞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二初字第00061号原告: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张化平,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胡卫国,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城市瑞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XX飞,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宣城市瑞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司佳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