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邱海洋与深圳市东方万汇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海洋,深圳市瑞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万汇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87号原告邱海洋,男,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被告深圳市瑞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深圳市东方万汇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海洋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海洋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瑞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万汇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68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334元,由原告邱海洋承担。审判员 黄梅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甜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