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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中法刑二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江某某等人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某某,彭某某,杨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刑二终字第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某某(绰号“大眼仔”),男,1995年1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2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12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某某(绰号“猪肉仔”),男,1991年8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化州市新安镇曲径中间山村**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25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彭华,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陆世增,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别名杨某甲),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7月29日刑满释放;200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化州市公安机关送劳动教养二年;2008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7月15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3年1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12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江某某、彭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茂化法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江某某、彭某某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阅案卷材料,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4)茂化法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泽茂代理审判员  梁东清代理审判员  周经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梁倍宁 关注公众号“”